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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孫戀林靖恩超商偷飲料 李坤城兒暗諷「不勞而獲」:打臉辛苦工作的人

圖、文/CTWANT

已故音樂人李坤城與林靖恩的「爺孫戀」曾引發轟動,然而在男方癌逝後,她多次因脫序行為登上新聞版面,除了偷吃民眾的外送餐點,日前又爆出在超商偷25元的運動飲料。李坤城之子李卓軒今(9日)發文稱,「如果這個社會風氣鼓勵偷搶拐騙,豪橫奪取,不勞而獲,坐享其成,那不就是狠狠打臉大部分正正當當辛苦工作賺錢的人了?」

林靖恩多次因脫序行為登上新聞版面,先前才偷吃民眾的外送餐點,如今又在超商偷飲料。(圖/翻攝自ins.vlog7 Threads)

▲林靖恩多次因脫序行為登上新聞版面,先前才偷吃民眾的外送餐點,如今又在超商偷飲料。(圖/翻攝自ins.vlog7 Threads)

李卓軒今天在臉書寫下,「不管是一代二代三代九代祖宗十八代,誰不是睜眼就早出晚歸辛勤經營自己的事業,才得以能吃飽睡好有個遮風避雨的地方。誰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是解決了別人的問題,幫助了別人,滿足別人的需求,別人心甘情願付給你賺來的。」

李卓軒進一步提到,「如果這個社會風氣鼓勵偷搶拐騙,豪橫奪取,不勞而獲,坐享其成,那不就是狠狠打臉大部分正正當當辛苦工作賺錢的人了?少被一些大陸幹片被洗腦了。一周工作辛苦了,週末了,好好休息犒賞自己一下吧。」

判決指出,林靖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8日9時36分許,在臺中市一間全家超商內,徒手竊取該超商所陳列販賣之FIN飲料1罐,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開超商,走至隔壁早餐店門口椅子上飲用飲料,經該超商員工發現,報警當場查獲。

檢方偵訊時,林靖恩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提起公訴,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台中地院簡易庭審酌,林靖恩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本案竊盜犯行,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實屬不該,應予非難。

台中地院簡易庭考量,林靖恩犯後已坦承犯行,然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之程度,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其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依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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