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施教文(左一)曾參與頂新案偵查,並會同相關單位前往頂新公司位於彰化縣永靖鄉的總部進行搜查。(圖/資料照)
監察院今(13)日表示,曾參與頂新案偵查的彰化地檢署前檢察官施教文,因性騷擾3名女子、計4件申訴案成立,遭監察院全票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高涌誠提案之彈劾案,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痛斥其行為「斲傷(傷害)司法形象,違失情節重大」。
施教文遭指控,於111年9月30日與申訴人甲女聊天時,以言語及手勢評斷對方身材,趁機以手指碰觸甲女胸部,112年7月7日在中區國稅局開會時將女同事座椅拉至身旁,趁機握住申訴人乙女雙手2次等行為,皆遭認定性騷擾成立。
監察院指出,施教文於任職期間,遭申訴共4件性騷擾案。其中2案經彰化地檢署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認定成立,復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施教文確有對甲、乙兩女有性騷擾行為;另查尚有曾任職彰化地檢署的A女於109年亦遭受施教文性騷擾,施教文自承有就此案撰寫道歉書予A女,得認定有性騷擾事實。監察院表示,施教文身為司法人員,言行動見觀瞻,其性騷擾A女、甲女及乙女之行為,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等規定,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3年11月7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
一、施教文於111年9月30日在甲女辦公室以言語批評甲女身材,並對甲女為不當肢體碰觸;於112年7月7日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場所用雙手握住乙女雙手2次,令甲女、乙女感受被冒犯,經彰化地檢署申調小組認定性騷擾成立,並經檢評會決議其確有對甲女、乙女實施性騷擾之行為,且經監察院詢據,亦認施教文上述行為構成性騷擾。
二、施教文於109年4月24日於員林稽徵所碰觸A女手背及手臂、將手指放在A女腰部,及於多人面前稱「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待的」等言行,彰化地檢署雖稱行政調查卷宗業已遺失,然監察院詢據,施教文自承有就此事撰寫道歉書予A女,得認定確有性騷擾事實。
三、施教文對A女、甲女及乙女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審查通過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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