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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戰主任「襲胸」性騷女攝影!監察院痛批敗壞國軍形象 彈劾通過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王維義利用職權與機會,對其甲女性騷擾,已損其職位尊嚴,航特部懲處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監察院指出,王維義利用職權與機會,對其甲女性騷擾,已損其職位尊嚴,航特部懲處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陸軍飛訓部前政戰主任王維義109年時,對其下屬甲女襲胸,為性騷擾行為,後遭宣判緩刑2年並交付保護管束。敗壞國軍形象,監察院今(15)日表示,通過監委林文程、浦忠成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審查委員中另有葉宜津、蘇麗瓊、林盛豐等三名委員認定彈劾案不成立。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下轄之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上校政戰主任王維義,進行參訪行程預檢時,伸手攔住女攝影官去路,觸摸其左胸2至3秒,遭控告性騷擾。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二審遭駁回,高分院考量已民事賠償被害人15萬元,宣告王維義緩刑2年。

監察院指出,王維義基於性騷擾意圖碰觸甲女胸部,令其不舒服、恐懼、焦慮、憤怒等感受,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其行為不僅侵犯人格尊嚴,並嚴重斲傷軍譽、敗壞國軍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監察院於113年11月5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浦忠成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續指,有3位審查委員認定彈劾決定不成立,葉宜津委員認為事證不足、欠缺證據能力;蘇麗瓊委員認為就調查事實指出可證的一次性行為已受相當行政懲處及司法判決;林盛豐委員認為事證不足、欠缺證據能力,且違失情節輕微,無懲戒必要。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
一、飛訓部於109年9月29日舉辦參訪行程,時任攝影任務之甲女自禮堂穿廊前往預訂攝影地點時,遭伸手攔阻,致其右手臂至手掌部碰觸甲女胸部,且未立即移開,此顯然與一般人在不小心碰觸他人私密部位後,立即將手拿開之反應不同,被彈劾人之行為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顯係基於性騷擾意圖碰觸甲女之胸部,致甲女有不舒服、恐懼、焦慮、憤怒等感受,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對甲女構成性騷擾。

二、以上事實有航特部法紀調查結案報告,及詢問甲女及證人之調查筆錄等為證,可信為真實。且被彈劾人之違法事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2號判決,認定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判決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3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在案。

三、航特部對被彈劾人上開行為予以記過1次,惟衡酌被彈劾人行為時為飛訓部政戰主任,負責督管心輔、保防與協力軍紀維護等工作,理應謹慎自持、以身作則,恪守分際,並致力營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防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未料竟利用職權與機會,對其甲女性騷擾,已損其職位尊嚴,航特部懲處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

四、被彈劾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等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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