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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地檢署得置檢察官助理:提高辦案品質 減輕檢察官負荷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盼藉此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的監督,並減輕各地檢署檢察官的工作負荷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盼藉此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的監督,並減輕各地檢署檢察官的工作負荷。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盼藉此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的監督,並減輕各地檢署檢察官的工作負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所提相關修法版本。

關於修法重點,司法院提出的書面報告指出,包括修正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的規定,例如目前法官助理進用方式為聘用,增加「約用」方式,使進用管道多元化。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檢察官助理法制化,以充實檢察機關輔助人力,並厚實偵查團隊打擊犯罪效能等,以及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檢察官助理進用方式包含聘用或約用,以及檢察官助理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於進用期間的年資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等。

法務部表示,會以務實態度,謹慎規劃檢察機關進用人力員額,優先考量一審檢察機關偵辦案件的人力需求,並且參考法院設置整體輔助人力的預算員額比例,以1比0.4的比例配置檢察官助理,期盼能盡速充實檢察機關輔助人力,提升整體工作效能。

經在場立委討論後,條文大多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初審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表達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資料的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檢察官助理的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此外,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臨床心理師」改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中央社
#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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