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獸父性侵幼女644次,還逼她拍自慰片,遭法官重判12年。(圖/翻攝pixabay)
台南一名單親爸爸阿宇(化名)涉嫌把女兒小涵(化名)當成洩慾工具,平均2天就性侵一次,共計644次,直到小涵去年4月向班導師揭露此事,全案才曝光;台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阿宇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664罪,應執行12年,他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宇與妻子離異後,便獨立扶養一雙兒女,兒子自己睡一床,就讀幼稚園的女兒小涵,則和爸爸阿宇同睡一張雙人床;阿宇趁著無人之際,不顧小涵尖叫、反抗,恣意對小涵伸出狼爪性侵得逞,頻率為2天1次,自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間,合計共664次。
▲小涵遭獸父性侵644次,直到上小學受不了,才跟導師揭露此事。(圖/翻攝pixabay)
整起事件會曝光,是因為小涵升上小學,在上完健康教育課時,向導師吐露此事,學校連忙緊急通報,並對小涵進行安置,全案才曝光;小涵表示,父親的行為從就讀幼兒園就開始,自己會掙扎、反抗,但父親要她不要叫,否則就不理她、不買東西給她。
阿宇在警詢時認罪,聲稱不該對女兒做出此事已經知錯,但後來又翻供否認性侵,聲稱女兒不服管教想離開家裡,才作出不實陳述,至於處女膜受損,為女兒自慰所致,與自己無關。但小涵證述卻始終一致,包括「爸爸這樣的行為,大概是2天1次,每次我都有掙扎,但爸爸叫我不要叫」、「爸爸對我做這些事,大部分都是晚上,趁哥哥睡著時,有時候白天哥哥在樓下時也會發生」、「爸爸提出我拍的自慰影片,其中有部分是爸爸叫我傳給他的,我以為這樣爸爸就不會再繼續性侵我了,可是沒有用,我就沒有再繼續拍了」。
一審法官認為,小涵曾向心理師、社工反應,被父親性侵確實感到不舒服,但也表示,多數時間父親都很照顧她,會選擇原諒父親,因此認為小涵沒有故意攀誣父親的道理,證述的真實性極高,且阿宇罔顧人倫,對女兒做出無法彌補的傷害,迄今仍否認犯行,依664個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應執行12年。
阿宇不服判決上訴,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他性侵女兒664次;二審法官認為,小涵證述一致,且當時為7至10歲女童,不可能同意與被告發生此種違逆人倫性交行為,且小涵年幼,須仰賴被告扶養才能生存,顯然是迫於無奈與被告性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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