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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控台南名冰店「那個年代」欠薪⋯害重度身障求償991萬!法院判賠2.6萬

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台南杏仁豆腐冰「那個年代」遭控欠薪害重度身障,楊女求償900多萬,法院判店家需支付2萬6769元薪水。(示意圖/資料照片)

▲台南杏仁豆腐冰「那個年代」遭控欠薪害重度身障,楊女求償900多萬,法院判店家需支付2萬6769元薪水。(示意圖/資料照片)

台南杏仁豆腐冰「那個年代」遭一名楊姓女員工指控欠薪,雙方經過勞資調解未果,因而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楊女主張,因為腦瘤開刀影響到視神經,但由於「那個年代」欠薪,導致她沒錢買藥,而錯過視神經黃金治療期,求償991萬2602元。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賠償補償不合理,但店家需支付2萬6769元薪水給楊女。

楊女在「那個年代」實習後,於110年12月27日成為正職員工,期間因摘除子宮肌瘤手術住院,休養至111年9月24日,後又因為日前腦瘤開刀影響視神經。楊女主張,包括實習薪資、加班費、病假半薪、國定假日未休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等,公司皆未支付,加上延遲利息2753元,一共3萬9852元。店家積欠工資導致她錯過治療視神經黃金治療期,導致視神經萎縮,被認定重度身障,求償精神撫慰金987萬2750元,再加上薪水,「那個年代」應給付991萬2602元。

「那個年代」抗辯,楊女腦瘤壓迫視神經,需要金錢購買修復,因積欠薪資導致無法購買,但根據手術時間為110年8月,111年3月經鑑定為重度身障,顯然與111年7月、9月薪資無因果關係,且楊女所謂的「藥」為食品,非具療效且價格不貴,應不至於沒錢購買,認為楊女提出精神補償不合理。

台南地法院認為,楊女主張因沒錢買藥導致錯過治療黃金期,視神經損傷無法修復,店家純屬侵害楊女財產權,並未損害原告健康權,但楊女請求給費工資有理,「那個年代」應須給付被告2萬6769元。全案可上訴。

#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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