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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列被告!律師見「1關鍵」分析…刑責可能不易追究

社會中心/倪譽瑋報導

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一名吳姓員工輕生,他的死被認為與遭前署長謝宜容(圖)職場霸凌有關。(圖/資料照)

▲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一名吳姓員工輕生,他的死被認為與遭前署長謝宜容(圖)職場霸凌有關。(圖/資料照)

近期勞發署北分署發生憾事,一名吳姓男員工疑因遭職場霸凌而輕生,該分署的前署長謝宜容遭檢方列為被告進行調查。多數社會輿論指出,謝宜容的領導過於嚴苛,在她當署長期間,已有多名員工選擇離退,認為她應為吳男輕生負責。針對相關責任,律師謝岳龍指出,多名員工離開,確實象徵謝宜容的領導有問題,但也代表她的行為難以和吳男的死建立直接因果關連,也許會導致在刑責方面較不易追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發生職員輕生事件,39歲吳姓男員工疑似不堪長期職場霸凌輕生,外界矛頭都指向前分署長謝宜容領導不當、對下屬施加職場霸凌。此案持續延燒,輿論更爆出謝宜容短短2年任期間,離退人員就高達81人。

隨著謝宜容事件延燒,勞動部做出回應,在考績方面會將她記兩大過免職;在追究責任方面,新北地檢署已主動剪報分案,全案將朝瀆職等罪嫌偵辦,暫列分列他字案,謝宜容則列為被告進行調查。未來謝宜容是否要對職員輕生負法律責任?責任有多重?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謝岳龍指出,《刑法》對於「霸凌」定義較不明確,加上吳男的輕生較不易與謝宜容施加職場霸凌建立直接因果關連,謝宜容的刑責可能不好追究。謝岳龍提出,也許謝宜容的領導方式確實有問題,其任內北分署100多位員工異動破80人;部分員工因不堪謝宜容領導而選擇離開,因此輕生並非職場霸凌的必然結果。

不過,謝岳龍也補充,依謝宜容的社會歷練,她能夠理解嚴苛要求屬下,恐造成身心方面的傷害,但她卻未注意,依舊以不當方式領導,檢方也許可對此以「過失傷害」來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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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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