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嘉義22歲李姓男子曰讀國中的少女上電競旅館猥褻得逞,事後挨告。(示意圖/pixabay)
嘉義22歲李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仍在讀國中的13歲少女小花(化名),兩人去年中秋連假,相約到桃園市「i hotel電競旅館桃園館」,並在館內讓女方脫去上衣後,隔著內衣觸捏胸部;事後女方反悔提告,李男認罪,跟小花達成和解並賠償,獲原諒,獲判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參加3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判決指出,嘉義22歲李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13歲少女小花(化名),兩人在2023年中秋連假期間,相約到桃園市「i hotel電競旅館桃園館」;在取得女方同意情況下,脫去上衣後,隔著內衣觸捏胸部,猥褻得逞。
未料,事後小花反悔報警提告,李男被檢方依對14歲以下未成年少女為猥褻行為罪起訴。
法官認為,李男明知小花才13歲,思慮未成熟,身心仍處於發展階段,並無完整性自主能力,竟未能克制己身情慾衝動犯案,有礙於少女身心健全發展,損及正確兩性關係認知與判斷。
地院考量,李男坦承犯行,又跟小花及他的法定代理人調解成立,同時賠償損害,獲對方原諒,願給予緩刑機會;審理後,將他依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參加3場法治教育,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