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24)日前進行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案投票,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全數遭封殺;國民黨團對7位被提名人全投不同意票,民眾黨團僅對劉靜怡投下同意票,民進黨團則對劉靜怡投不同意票,持續引發討論。台灣人權促進會今(25)天發出聲明,大法官人選全否決,毀憲政朝野都有責任!
▲台灣人權促進會今(25)天發出聲明,大法官人選全否決,毀憲政朝野都有責任!(圖/翻攝自台灣人權促進會粉專)
以下為台權會聲明全文:
12月24日上午立法院進行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案投票,三個政黨皆以團進團出方式投票,其中國民黨否決7位被提名人,民眾黨否決6位被提名人,民進黨否決1位被提名人,7名大法官被提名人最終全數未達到全體立委過半數的57張同意票而均被否決。20日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設立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不得低於10人的門檻時,論者即有憲法法庭能否正常運作,將完全繫於立法院能否理性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案的憂慮。如今擔當守護憲法重責的憲法法庭遭到癱瘓在即,司法核心功能大受影響,權力分立體制也陷於危殆。
|正視憲法法庭於人權保障的積極意義
在台灣憲政發展史上,行政權獨大的威權統治脈絡加上長時間的戒嚴,自由平等一度猶如空中樓閣。大法官在許多重大人權議題上,扮演著臨門一腳的角色,才能讓人權規範有機會逐步落實。單就台權會迄今協助或聲援的個案中,仰賴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使個案獲得救濟機會,並促進重要人權進展的案件,包括釋字第584號(道交條例限制曾犯特定罪名者駕駛計程車規定影響人民工作權部分違憲)、釋字第603號(換發身分證按指紋違憲,確立資訊自決構成隱私權的重要成分並受憲法保障)、釋字第718號(集會遊行法部分規定違憲,確立緊急性偶發性集會不適用許可制)、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確立人民對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至少有事後控制權)等,這些攸關人民基本人權的案例最後至少都透過大法官解釋制度達成程度不一的推進。
弱勢群體在一般性的權利倡議外,往往也藉由尋求司法救濟等法律動員的模式,深化議題也喚起人民的權利意識。憲法法庭在其中也居於關鍵地位:從釋字第365號,打破民法親權行使父權優先,釋字第807號認定勞基法透過禁止女性夜間加班以保護「母性」利益的規定違憲,釋字第708號與第710號藉由限制外國人收容日上限保護人身自由、釋字第748號合法化同性婚姻、111年憲判字第4號、第17號判決則分別肯認原住民族的身分認同權應予平等保障等。憲法法庭作為權利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使當事人、民間團體長時間的訴訟行動終能看見曙光,透過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社會上孤立而隔絕的弱勢群體得以獲得實質平等,也使得共同體中每個人都是有尊嚴存在的理想,得以在民主體制中獲得實踐。這是民主體制與極權體制最大的差異之一,更體現憲法法庭作為守護人權底線的重大功能。
|停止政黨幫派化鬥爭,回歸專業審查,正視憲政危機
從這次人事同意權的投票結果來看,各政黨對黨籍立委祭出黨紀約束個別立委的自主性,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最近一次修正對被提名人的資格與能力加嚴、具體審查的規定形同虛設。本應超越黨派權力鬥爭的大法官資格審查,淪為「總統事前未與黨團協商」及「個別被提名人批評本黨立委」的意氣之爭。
民進黨黨團雖於投票前強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應回歸專業判準,並以學經歷、專業性與國際視野作為審查標準,呼籲各政黨理性審視大法官被提名人。然而,投票後的記者會上,黨團卻以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一路罵民進黨」、在審查會上曾批評聲稱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立法院外群眾年齡的王義川委員(見註解)等為由,表達不支持,黨團總召此舉,與該黨投票前日所主張的專業審查原則完全悖反,也顯示該黨黨團對於議題上不同意見者剛愎自用的心態,將本應清楚論述的議題批判拉低層次成選邊站,只會坐實部分人士對於該黨以政治算計審查大法官的懷疑。我們必須強調,民主社會對公共事務的批評與辯論,是維繫健康民主體制的基石。該黨黨團總召的發言,顯已偏離該黨所標榜的民主價值。
兩個在野黨在投票過程中則完全展現其「為反對而反對」的政治鬥爭邏輯。中國國民黨自死刑違憲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便不停惡意操弄廢死議題、製造社會對立,在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會上面對所有被提名人,只會跳針要求表態是否支持死刑,全然忽視若成為大法官必須遵守法官對心證揭露的基本法曹倫理,也顯露除了民粹的操弄輿論情緒之外,完全不具對七名被提名人不同法律專業進行審查的能力。在審查過程唯一正面表態支持死刑的被提名人也被否決,除了為反而反,實在無法理解該黨理念何在。
台灣民眾黨在大法官被提名人資格審查過程中,一方面隨中國國民黨起舞,透過廢死議題操弄民粹情緒,另一方面針對其如何判斷個別被提名人適任性的原則問題,卻始終諱莫如深,顯將立法院同意權行使的重要權力,當作該黨牟取政治資產的籌碼。更重要的是,依該黨動議內容修正通過的《憲法訴訟法》,設定了至少應有10人參與評議,且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等門檻,即便憲法法庭達到滿編的15人,前述修正通過的法律也將使憲法法庭難以運作,更何況在立法程序上以「再修正動議」的模式提出法律修正案,使得涉及憲法法庭運作的重要法律未能循規充分審議,決策充滿荒謬。
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適任,理應個別審酌評價。此次各黨團的行為不僅令未來有志奉獻公職的專業者寒心卻步,更與國家用人唯才的理想背道而馳,絕非民主憲政之福。此次被提名人均遭否決木已成舟,我們呼籲朝野都應亡羊補牢,首先補提新大法官人選,再接續就總統、行政權、立法權的憲法職權解決甫通過的《憲法訴訟法》對憲政體制的傷害。必須強調,《憲法訴訟法》在修法之前,憲法法庭本可以合理運作,並無問題,此次修法大幅提高憲法法庭開議及決議門檻,再經此次人事審查的結果,已經證實各界對於修法將癱瘓憲法法庭之批評,顯示新修憲法訴訟法之合憲性有必要受到檢視。
(註解:王義川過去曾在政論節目上表示,透過電信資料能比對國會濫權抗議現場民眾與519民進黨部前集會、今年初總統大選前晚造勢活動參與者群眾屬性之異同。姑且不論其從事比對之具體實踐形式為何,王義川當時言論內容中所指涉的位置資料分析,已涉及個資目的外利用(或過度寬泛以致消費者無從得知的目的內利用)。台權會建請電信主管機關、數位廣告與行銷業者之主管機關、政黨,應釐清及說明包含手機信令分析、基地台位置分析、Beacon室內定位等資料蒐用現況、法律依據等,並檢視其已否落實消費者的知情同意與退出權利。遺憾的是,NCC於六月僅表示將精進相關規範,而未查明電信業者商業利用民眾個資之法律依據。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通過後,委員無法延任,因而目前NCC委員人數已無法達成合議制機關4人以上的裁處門檻,因此該數位足跡案,至今仍無法進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