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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警被免職抱怨「處份太重」高高行打臉:警察吸毒跟民眾談什麼信任?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吳男主張免職處分太重,但高高行認為吳男擔任警察,不能破壞民眾對政府及其職業的信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畫面)

▲吳男主張免職處分太重,但高高行認為吳男擔任警察,不能破壞民眾對政府及其職業的信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畫面)

台南警三分局前吳姓小隊長改調巡佐後,因沾染毒品遭到免職,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處分過重,並未考慮到他剛涉毒也沒毒品,處份全憑媒體報導,要求撤銷免職,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吳員已損害警譽及公眾信任,將其訴願駁回。

據了解,吳男因沾染毒品於2023年7月間遭到警六分局搜索,後續將他帶回驗尿後呈現陽性反應,吳男坦承持毒並吸毒3次,首次涉毒在某KTV施用;該案移送法辦後檢方緩起訴處分,但市警局隨即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將吳員記1次2大過免職,處分理由是吳男染毒的行為已經對政府及公務員形象造成重大傷害,後經台南市政府2023年8月確定免職。

不過吳男認為免職處分太嚴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吸毒並未達到「嚴重損害」,且過往判例大多罰金或輕刑責,且公務人員涉毒通常僅記過或降職,將他免職不符合比例原則;吳男同時也主張自己沒有毒癮,且當時涉毒原因是精神疾病及自律神經失調所導致,僅影響健康並未影響警務,而且自己早計畫2023年6月申請自願退休,並於同年8月2日生效,但自己卻在7月份被逮,導致退休金權益被影響,警方也過度依賴媒體報導進行處分,並未考量情節。

但高高行認為,吳男擔任警察卻吸毒,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的信任及政府公信力,已構成《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人員聲譽」要件;另吳男主張精神疾病與未上癮等理由並不可正當解釋,且其他公務人員吸毒處分較輕的判例,並不適用在警察,因此處分合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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