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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上班薪水怎麼給?這4天需加倍發薪 勞動局:出勤不得連續超過6日

生活中心/王文承報導

下週就是春節連假,許多民眾好奇,春節假期薪資怎麼算?勞檢處提醒,春節期間為餐飲業、短期住宿業(旅宿業)及大眾運輸業旺季,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基法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加班或彈性工時,仍需在每7日內安排一例一休,且不得連續出勤超過6日。1/28到1/31(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勞工若於國定假日出勤,須加倍發給薪資,且該期間不可安排例假或休息日。

勞檢處提醒,每7日內安排一例一休,且不得連續出勤超過6日,1/28到1/31為國定假日,勞工若於國定假日出勤,須加倍發給薪資。(示意圖/Pixabay)

▲勞檢處提醒,每7日內安排一例一休,且不得連續出勤超過6日,1/28到1/31為國定假日,勞工若於國定假日出勤,須加倍發給薪資。(示意圖/Pixabay)

1/28到1/31(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勞工若於國定假日出勤,須加倍發給薪資,且該期間不可安排例假或休息日。惟若雇主經勞工同意後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日,需徵得勞工同意,並清楚記載調移之日期。(舉例說明:勞工為部分工時人員,薪資200元/時,1/28出勤8小時,雇主應給付該日工資3,200元(200X8X2)。 

1/27為與2/8休息日對調之彈性放假日,需先確認勞工當日排班情形,若勞工原先排定正常出勤,仍依規定核發薪資;若勞工原先排定為休息日,使勞工出勤,加班費應按休息日標準計算。(舉例說明:勞工為部分工時人員,薪資200元/時,1/27已排定為休息日,惟當日出勤8小時,雇主應給付該日工資2,534元「200*(4/3X2+5/3X6)」。 

市府勞動局高寶華局長指出,企業應妥善規劃春節期間的人力與工時,並透過勞資協商,落實工時制度。同時,雇主應主動宣導勞動法令,保障員工權益,進一步提升勞資關係的穩定性與企業的社會形象。 

勞檢處梁蒼淇處長特別提醒,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且需合理安排休假,避免因工時安排不當而違反《勞動基準法》。此外,企業在計算加班費時應以出勤日性質為準,並依法妥善處理,確保勞工獲得應有的薪資與保障。

#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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