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翎瑄/高雄報導
▲張女痛批房仲處理的態度相當消極,甚至拿拆除大隊來強逼退讓。(圖/翻攝畫面)
高雄市三民區25歲張姓女子去年7月透過房仲購屋。買房才不到半年,整棟透天便出現漏水情形,張女也開始與賣家及房仲協調修繕事宜,但卻不斷聲稱漏水區為鐵皮增建區不附瑕疵擔保,讓張女相當無奈,痛批房仲收了錢就「售後不理」。對此,律師李思漢也指出,原則上除非合約有特別排除擔保範圍,否則不論是否為增建(違建)都是屬賣方瑕疵擔保責任的範疇。
回顧全案,張女去年7月透過房仲在三民區金鼎路上購入一間三層樓透天,並於9月完成交屋。起初,整間房子並無異狀,直到山陀兒颱風侵台後,才發現家中各處都有嚴重滲水的情事。張女也連忙通知修繕師傅前來檢查、估價,並將結果與房仲協調,希望能與前屋主討論修繕費用事宜。
然而,屋主卻堅持3樓為鐵皮增建區,並不打算附瑕疵擔保,甚至修繕師傅也必須得用自己人,全案只願意負責2萬5000元,讓張女傻爆眼。而房仲則表示該區本就違建,若不服就走即報即拆的程序,請拆除大隊來處理,讓張女聽了相當氣憤,認為房仲收了服務費卻不協助協調,而賣家的態度也讓張女感到相當無言。
對此,律師李思漢表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包含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原則上是屬於「全部的買賣標的」。換言之,只要是雙方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明確約定標的,除非合約有特別排除擔保範圍,否則不論是否為增建(違建)都是屬於賣方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
▲律師李思漢認為,若房仲早知漏水狀況卻刻意隱滿買家,其責任恐涉及刑事。(圖/翻攝畫面)
李思漢也說,對於一般買方而言,房子是否漏水屬於「交易上重要資訊」,倘若有嚴重之漏水瑕疵必將影響房屋使用,房屋仲介未善盡民法第576條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讓賣方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漏水」等事項勾選「否」。此時,依照民法第571條規定,房仲業者不得向買方請求給付仲介報酬。倘若能證明仲介對於漏水瑕疵早已知情卻刻意隱瞞,致使買方陷於錯誤,亦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刑事責任。
李思漢指出,依照民法第567條第1項前段、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等規定,房屋仲介公司因房屋仲介執行仲介業務,未盡到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致買方受損害者,該房仲公司應與房仲人員就買方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李思漢也強調,買家如何爭取權益,首先必須確認相關證據,可以先委請認識的專業師傅確認漏水問題的來源,並留下漏水相關證據,如照片、影片等。同時發送律師函或存證信函,雖然兩者沒有一定法律上強制力,無法單方面強制對方修繕漏水,但並非毫無幫助,這算是一種較正式的意思表示,通常代表你已經委請律師處理此事,並交由律師做第一線的協商溝通腳色。
李思漢認為,倘若對方仍不願意誠意解決問題,透過訴訟是唯一具有強制力解決方法,透過訴訟程序的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才能徹底解決對方不配合漏水原因勘查及修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