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24歲的許姓男子,3年前到彰化縣某金紙廠工作,但上班第4天,在整理裁切機上的金紙時,因機械故障,右手掌遭裁切機切斷,雖然手術縫合斷掌,但手指活動力卻無法復原,男子向雇主提出民事求償。最高法院認為,雇主沒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今(11)日判賠298萬多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和展金紙廠」的老闆林姓男子自2013年12月14日起,僱用當時年僅21歲的許姓男子從事金紙裁切工作。18日上午,許男整理裁切機上的金紙時,因機械發生故障,裁刀落下,許的右手來不及伸出,手掌連同前3根手指都被切斷。
許男主張,在接受顯微重接手術後雖無損外觀,但主要關節一半以上的活動度已無法恢復,老闆沒有依規定訂定合適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對員工施以必要的教育訓練,及在金紙裁切機設置安全防護裝置,只在他上班後簡單教導如何操作,就指示他負責操作裁切機因而發生意外,須賠償426萬多元。刑事部分,林男遭判刑6月確定。
台中高分院依據刑事判決,林老闆遭判6月確定,認定許男的主張為事實。審酌許男年紀輕,所受的傷害非輕,傷後殘存右手指無法活動自主的後遺症,影響日後工作及生活時間甚久,且金紙廠並未辦理工廠登記,也沒有為員工投保勞保,讓許男暴露於危險中,應負擔70%的過失責任,判決須賠償298萬7510元,全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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