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為減少房屋租賃糾紛,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內政部近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明年1月1日起,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需依此規定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處理、不合理的違約金額及房客欠繳租金等問題,多半是因為租賃當事人間的不平等契約條款而引發租賃糾紛。
為促進房東與房客間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內政部公告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除了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更明列20項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
1.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2.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3.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
4.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5.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的違約金額計算。
6.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等。
內政部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租賃契約書。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規定未合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如民眾有參考使用本次新公告版本的需要,可透過「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下載,歡迎民眾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