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濬禓、林海全/彰化報導
彰化一對謝姓夫妻從事水泥工工作,辛苦賺的錢,原本要在鹿港買一棟3樓半的透天厝,沒想到因為信用不良,向銀行貸款下不來,依照合約付的頭期款180萬,恐怕全部被賣家沒收。有房仲業提醒,萬一知道自己信用狀況不好,在買賣雙方簽約時,最好加註「特別條款」,強調萬一銀行貸款沒有著落,可無條件解約,頭期款才不會遭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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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不良買房破局
這棟位在鹿港3樓半的透天厝,屋主開出730萬要賣,從事水泥工的謝姓夫妻,去年12月相中要買,付了180萬頭款,因為信用不良向銀行貸款下不來,拖了半年買賣破局。
買屋謝姓夫妻家屬:「存了好多年好多年,才有這180萬的錢,然後後續500多萬都要貸款,這樣被他們(房仲)坑殺。」謝太太站出來指控,頭期款全被沒收,不過翻開合約書,上面白紙黑字,如果買賣逾時沒有依照時間,可以沒收履約保證金,依照合約,180萬頭期款可沒收,房仲擔心他們錢要不回,找了第三方出面接手買房,但是對方要求付利息。
買屋謝姓太太:「還要每個月繳他(第三方)利息,還要繳房租費用,這樣子是一隻牛剝了好幾層皮。」
房仲業店長謝明峰:「基於我們仲介,我們是希望撮合兩方面,把這個損失降到最低。」
介紹買賣的房仲聲稱,原本只是想要幫助謝姓夫妻,才找來第三方,卻被指控A錢。其他房仲業者說,介紹第三方介入買屋很罕見,房仲業者蕭名言:「這種事滿少見,一般來說,這個(找第三方)難度算滿高的。」
房仲建議,買賣房屋時,得知自己信用恐怕不良貸款下不來,最好在簽約時加註特別條款,才不會頭期款付了,錢白花了,因為違約錢拿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