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王姓男子去年以95公里,在最高速限110公里的內側車道行駛,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對此,王男認為時速80公里才是龜速車,因而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撤銷處分。
針對在國道以時速95公里行駛,遭國道警察局開罰一事,王男主張,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制,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應以最高速限行駛」。且該規定立宗旨為約束龜速車行為,高速公路速限警示牌揭露資訊是時速60公里至110公里,被罰很冤枉。
交通局指出,王被舉發時,車道車流狀況正常,理應在外側車道行駛,或是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不過,王男並沒有超車,也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已妨害他人路權。法官認為,駕駛在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以路段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下,才允許在內側車道行駛,並不是讓小型車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顯示王男對法規有誤解,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