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落幕不久,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1日就發布2項規定,對「非法進入管轄海域」的外國船隻與人員,除支持採取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對拒不離開者還可追究刑事責任。
(圖/資料照)
綜合陸媒報導,這兩項規定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及(二),分別將大陸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相關問題明確化,並自今天起實施。
人民法院報則報導,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主管還對這兩項新規定表示,「海上航行自由」是國際法原則,即使在一國的領海,外國船隻也可享有無害通過權。但航行自由與無害通過「均應服從而不應違反沿海國的領海主權、毗連區管制權、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主權權利及管轄權」。
根據規定(一),大陸「管轄海域」是指其「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大陸棚)及「管轄的其他海域」,而大陸與其他國家有締結協定,確定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也同樣適用。
而規定(二)則明訂,非法進入大陸領海,經驅趕拒不離開的、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因非法進入領海被行政或刑事處罰後1年內又非法進入領海等行為,屬於「情節嚴重」。至於非法捕撈水產品,則根據捕撈量及價值分別作出處罰規定。
此外,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若認為大陸相關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被侵害合法權益,可依據大陸「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