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大哉問:服貿會讓台灣媒體被中共控制、不敢出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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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
 
記者黃郁棋/特稿
 
這是非常多人擔心的一環,服貿到底會不會成為中國大陸「統戰」的前哨戰?在討論這個話題以前,我們必須先搞清楚,要透過媒體「洗腦」的幾個可能與方法,分別是:「開設廣播、電視、報章雜誌等大眾媒體企業」、「透過廣告來間接控制媒體言行」、「以公權力直接對言論審查、利用恐懼阻止不利言論出現」。而本次要簽訂的《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對傳媒的最大衝擊恐怕會是:非廣播電視的廣告服務業完全開放。
 
首先,我們先來看台灣對大陸開放的條款內容:
 
廣告服務業(CPC871**)(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
 
(1)跨境提供服務: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據點呈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廣告服務。 
(4)自然人呈現: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編按:附在文末供參考)
 
換句話說,只要不是「廣播」或「電視」的廣告業務,對岸都可以開公司經營;其他相關業務還包括「網路(電腦與手機)」、「報紙雜誌等平面刊物」、「實體看板」、「DM」等,甚至「置入性行銷」也是十分常見的。這意味著什麼呢?電子媒體(如蘋果、ETtoday、三立、中時、自由、聯合、更多更多甚至部落格等)、報紙,都有可能因為大陸廣告而受到或多或少的影響。
 
無可否認,幾乎所有媒體接到廣告合作案的時候,都會為了彼此互利而避開太尖銳的攻擊報導;這是廣告商對媒體行業的影響力。廣告商越有錢、媒體的壓力就越大,業務部門就越難做人。因此,說《服貿》簽訂後不會對媒體產生影響,是不可能的。
 
只不過有幾點必須強調:
 
一、因為廣告造成的媒體影響力,與因為政府公權力帶來的媒體影響力,本質上是不同的。
二、媒體還是握有是否要報導的權力,了不起這個廣告客戶丟掉而已。
三、對電子媒體而言,「下掉廣告」其實意義不大;一旦話題在網路上流傳了,話題主導權就在民眾身上而不是媒體,這是網路時代最大的轉變。
 
事實上,現在許多媒體或多或少都已經受到廣告商的影響而「自我審查」,只是大多僅限於國內;一旦《服貿》簽訂,可能的影響範圍就擴張到國外。若廣告主背後有政治力量在操控,確實有可能對電子媒體、報紙造成某種程度的影響(明明很重要的事卻不能出現在頭版等等,大家應該不意外了)。
 
報紙
 
▲示意圖,絕對沒有任何暗示。(圖/翻攝自CNA Facebook)
 
只不過,人民要因此反服貿、反廣告開放嗎?基本上我不認為需要這麼做。理由在於,台灣媒體產業的競爭,已經是「世界級」的激烈;在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下,新聞話題的主控權幾乎都不在媒體身上。媒體在今天已經逐漸從「話題領導者」變成「跟隨者」,你這家媒體不談敏感的事,民眾想看,自然就會有懶人包出現、部落格、PTT也會有一堆文章,許多自我風格強烈的小媒體也會在這種時機爆紅。此時,原本的非主流就會變成主流,而主流媒體則黯淡下去。
 
台灣的媒體業最缺的是資金、廣告,但是因為廣告而當縮頭烏龜的電子媒體,會被人民瞧不起、被市場淘汰。《服貿》的廣告業務大可以開放沒關係,台灣人的聲音,已經不會被媒體單方面埋沒了;而媒體有了錢,反而更有資源可以做「有質」的內容,不必繼續追著YouTube、PTT、臉書謠言跑。尤其「電視」並不包含在《服貿》廣告業務範圍內,電視有做、網路不敢做,只會加速新聞網的滅亡。
 
服貿會讓台灣媒體被中共控制、不敢出聲嗎?或許「新聞網」會受到某種程度的影響,但是整體而言已經不重要了;網路時代,你才是老大。
 
 
附註: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詳細承諾內容如下。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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