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在健身界有「魔鬼士官長」稱號的陳丁印,跟體總會長張朝國合夥經營「台北健身院」多年。去年張朝國指控陳丁印涉嫌侵占公司帳戶裡的726萬元款項,台北地院認定,陳丁印有業務侵占犯意跟犯行,日前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朝國與陳丁印於2003年合夥經營「台北健身院」,合夥範圍包括台北市西門店、八德店、新生店3家分店,共同經營運動訓練、運動表演等業務,2人各占半數,且共同在新光銀行開戶,供匯入3家分店的相關會費、支出營運費用。2013年間,2人就合夥業務執行、帳目收支核對等事宜屢生爭執。
張指控,陳於2014年7月間以獨資負責人名義,向新光銀行辦理存摺掛失補發,又掛失「台北健身用品店」印鑑章及張朝國印鑑章,變更約定印鑑為陳丁印單獨保管,實質取得3家分店的單獨掌控權;並於未告知合夥人的情形下,接續於2015年7月、11月間,先後提領、侵占共計726萬元款項,向法院提起自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陳承認合夥、私自變更及領款,但否認業務侵占,辯稱是要查交易明細,調出資料後,發現帳戶內有好幾千萬元無故被張男領走,且張沒有把現金營收存入該帳戶,所以才提領這三筆款項,以保護合夥資產及會員權利,提款出來是要對帳、結算。法院調查後,認定陳並非為保護合夥事業體或會員的權利,而是只因主觀懷疑張朝國帳目不清、侵占合夥財產,為避免日後帳目結算結果對自己不利,才會明知帳戶內是合夥的財產,仍提領出來侵占入己,認定他有侵占犯意,判刑10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