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共識 社會住宅3成供弱勢、維持12項身分認定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針對《住宅法》修法爭議,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今(29)日指出,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晚達成《住宅法》第四條的修法條文共識:社會住宅弱勢比例為30%,以及維持12項弱勢身分認定。至於《住宅法》是否送本周四行政院會通過,他表示,會朝這個方向進行,但仍需視本周院會議程的多寡而定。

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表示,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就《住宅法》修法爭議達成共識。(圖/資料照)

行政院會上週議程原本排定《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在社會住宅方面,內政部所提的修正草案版本訂弱勢比例應提高至30%,但政院版本擬下修到20%,並且刪除12項弱勢族群類別,交給地方政府自訂,引發社福團體對此強烈表達不滿,批評政府罔顧弱勢權益。為此,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晚討論《住宅法》修法內容。

根據童振源會後轉述,基於民進黨一貫主張興建社會住宅保障弱勢者的傳統價值,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委員達成「住宅法」第四條的修法條文共識:社會住宅弱勢比例為30%,以及維持12項弱勢身分認定。

據與會立委會後指出,弱勢社會住宅比率30%這是民進黨、社運團體與社福團體長期努力的目標,不能在民進黨執政後就自毀承諾。至12項弱勢認定標準,這也是民進黨長期主張要照顧「弱勢中的弱勢」,如果取消將不利執政,所以會中就維持弱勢社會住宅比率30及維持12項弱勢照顧標準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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