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53歲的宜蘭人林俊廷因換貨不成,恐嚇要讓店家「大小死亡」,去年五月竟帶著汽油到電器行內縱火,波及附近店家,所幸無人傷亡。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認定林男的犯行恐致人死亡,今(1)日將上訴駁回,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6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15年4月18日晚間,在宜蘭大學旁的電器行購買一台全新冰箱,返家使用後認為冰箱故障,多次打電話要求電器行老闆更換,甚至打電話恐嚇「3天內不換冰箱,會在10天內讓店開不下去、再不換電冰箱,超過12天就大小死亡」。老闆仍堅持,更換商品需依公司規定,沒有允諾林男的要求。林男為宣洩憤怒,隔月6日下午去電器行內縱火逃離,大火快速蔓延,電器行老闆娘急忙喊叫,要附近住戶趕快逃命,警消獲報迅速前撲滅火勢,幸未鬧出人命,但至少4間店面遭殃,且惡臭濃煙還造成附近一所國中被迫停課,師生全部疏散,林男被警方循線查獲逮捕。
一審僅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將林男判刑3年6月,但二審認為,林男縱火時,明知當地店面2樓多為住家,可能造成無辜者命喪火窟仍在所不惜,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改依殺人未遂罪,改判5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