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今年1月,雲林一名廖姓男子開車時不慎擦撞一名機車騎士高男,廖男因趕時間拿出機車駕照交給對方後隨即離去,事後被依肇事逃逸送辦,一審時遭雲林地院判處6月徒刑,二審時台南高院撤銷原判決,改判廖男無罪定讞。
▲車禍後男子留下駕照先離去,法院認為並非肇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據《蘋果日報》報導,判決書指出今年1月廖男擦撞高男,高男倒地後身上有多處輕微擦傷,因為廖男趕著上班,因此將駕照留給高男並離開現場。當晚警方聯絡廖男要求他到分局製作筆錄,廖男馬上前往分局配合警方調查,事後廖男被依照公共危險肇逃罪送辦,廖男心有不甘。
一審雲林地院法官認為,發生車禍後廖男未與高男達成和解,也沒留在車禍現場處理,判處6個月徒刑。廖男認為自己有留下聯絡方式並非真的肇逃,決定上訴,二審台南高院法官也認為,廖男有交付駕照,且事後也都聯絡得到人,並無逃避責任,改判廖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