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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樂陞案!檢認為無羈押必要 許金龍1千萬元交保

【20:23 更新|1千萬交保】

台北地檢署偵辦樂陞案,昨(24)日約談樂陞董事長許金龍,今天清晨向法院聲押。台北地方法院表示,北檢在開庭期間,以程序有問題撤回聲請,並表示待補正程序後,重提羈押聲請。

檢方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許金龍以1千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且每周一、三、五要到碧潭所報到。

【新聞稿全文】

一、關於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經訊問後,依檢察官羈押聲請書三、聲請所依證據欄所示證據,足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業務資料公告不實、同法第20條第1項、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募集及證券詐欺、同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及第175條等罪嫌疑重大。

二、關於羈押原因部分

本案之潛在被害人眾多,涉案金額甚大,倘被告上開罪嫌屬實,罪刑非輕,衡情確有逃亡之可能,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經營之樂陞公司在日本及中國大陸均有轉投資事業等語,並於短期間內頻繁入出境,此觀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即明,顯見被告有長久滯留於國外之能力,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至檢察官雖認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提出記載「今天起如果有檢調人員來公司要求調查時:…儘量爭取緩衝時間,並嚴禁帶入門禁管制區」等內容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及關係人筆錄為證,然衡以上開行動電話之持有人與發送訊息者,均與被告無涉,復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為該通訊軟體對話群組之成員,遑論上開通訊軟體群組訊息尚有「我們樂陞行事坦蕩蕩,絕無不法,歡迎檢調來查,100%配合。我們樂意提供任何所需要材料配合調查」、「要搜絕對歡迎,我們配合司法調查,不需爭取任何緩衝時間,直接帶入請相關主管接待」等內容,有辯護人所提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存卷可參,自無從以上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訊息推論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情,且檢察官所提關係人筆錄亦無法釋明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舉,本院尚難僅以被告與其他關係人之陳述未盡相符,遽爾認定被告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檢察官此部分聲請羈押事由,委不足取。

三、關於羈押必要性部分

按認定有無羈押之必要,應依案件之性質,羈押後對被告家屬及其他關係人可能造成之不利益,及被告本人之人格發展、健康狀況、職業、學業、婚姻、家庭等人生重大事項暨社會安全等之影響,加以綜合判斷。詳言之,羈押須能達成欲定之目的(即適合性原則),若有與羈押同等有效但干預權利較輕微之其他手段時,應選擇其他手段,不得率予羈押(即必要性原則),且須考量法益之權衡(即狹義比例原則)。查,本案被告係主動返國處理本案所生相關爭議,並配合檢調機關進行調查,復未於國外置產或持有他國護照,且其親近親屬皆居住於國內,予以高額具保、限制住居及命其定期至警察機關報到,即可確保未來偵查、審判之進行,是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對被告諭知羈押處分所欲達成之目的,及對被告所造成之損害,認無羈押之必要。 

四、結論

基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規定,命具保新臺幣壹仟萬元,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士林區大亨路19號,並於每週一 、三、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新北市政府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報到。

中央社
#樂陞案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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