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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專業=公審?輔大性侵事件荒謬的「偽私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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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圖/翻攝自Google Map)

圖、文/Nathan Yung

沸沸揚揚的輔大性侵案,一片迷霧之中,真理與正義卻越來越模糊,當時的工作小組究竟是為了什麼而成立,不由得讓我多思考了一會。

節錄:

1. 輔大性侵案,校長江漢聲公開信道歉

也許有人質疑我們因輿論關係才將夏院長停職,事實不然,在我們看到受害人在網站公開道歉時就決定做此處置,夏院長在國際學術上是知名的學者,學校一向仰重她,但在這事件中受害學生是絕對弱勢,如果夏院長參與這事件的批判,學校院長的光環實在無法脫鉤,我們要表示,學校絕對是站在保護受害學生這邊,絕對不希望她再度受到傷害。我們也誠摰希望夏院長能了解學校立場,就像我三個月前跟她說的,讓事情平息下來,學生的身心靈健康遠重於真相的爭辯,用同理心去愛、去原諒才是天主教大學老師的風範!

2.  夏林清表示:這是心理系在「司法」和「性平」兩軌機制外,新增的第三軌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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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校園發生性侵案件時,「性別平等教育法」是眾人皆知的法源,換言之,究竟夏女士能不能自行增加第三軌,或是創立多軌制度,當然不行、絕對不行。這不只是法律上的問題,而是情理並重的思考,創立多軌絕對是「偽私法正義」,比私法正義的問題還要更嚴重。

當一位性侵被害者被詢問性侵過程時,我們非常清楚應賦予被害者隱私及避免二次傷害,故性平會是經由法律授權而召開。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問清楚性侵經過,是為了釐清事實,進而判定是否應「實質給予刑責」,代表不論是性平會或法院,皆直接或間接經由法律「調查事實」,最終目的是給予加害人是否需服刑的判決。

第三軌處理機制既非調查事實,更非心理輔導。即便是「調查事實」,任何法定程序皆是少數特定人士在限制空間內進行,也因此在法律之上須明確一個真理──任何人非受法律賦予權限,均不能「組成團體」對「性侵被害者與加害者」進行調查或心理輔導。反之,「性侵被害者與加害者」於法院審理終結判決之前,基於無罪推定,也必須自覺不應參加「任何非經法律授權的團體組織」被調查事實或輔導,進而產生扭曲真相的可能性。

然輔大事件弔詭的是,為何被害者會接受工作小組召開的大型會議?雖在不斷爭吵中可被還原出真相,但真相只有一個,而夏女士誤解了法律,誤解了成立第三軌是種彌補,進而忽略法律是為了保障隱私及避免二次傷害才透過正當程序處理性侵案件。

一場會議,百人大會審,已經不是脫離法律之下的私法正義,是「偽私法正義」,尋求的不是私了報復,而是滿足個人私慾與成就。遑論任何人均不可為學術研究而進行強迫性心理分析,此有違人類道德,更屬心理虐待,因此夏女士已不配繼續當一名學者,教育部與輔仁大學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之一條對夏女士做出最終處置並移送法院,而工作小組的任何成員更應依據參與情節的輕重,給予適當懲罰或依相關法律移送法院審理。

此外,教育部更應對輔仁大學做出懲處,至於是校長下台或行政體系的懲處,我想看完以上,校長自己應該清楚不應只是將夏院長停職而已,這樣的處理方式已替自己埋下一顆必爆的地雷,更因江校長表示「學生的身心靈健康遠重於真相的爭辯,用同理心去愛、去原諒才是天主教大學老師的風範」,讓人沉痛這段話的邏輯係非真相的爭辯,而是道德沉淪、為私人情而輕被害者,試問:誰該原諒誰?

輔大搞出這事,比封閉式法院審理還殘酷。

荒謬的偽私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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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以上的數小時後,不由得又讓我想起網路偶爾會出現的現象,當一篇po文出現,女主角控訴某男,於是網友群起圍攻某男,過沒多久某男貼出證據,於是整個風向改變,外加強大肉搜。

網路上的公開散播力量所造成的傷害,早已超越實質法律給予的刑責,例如丟了個菸蒂在路上,卻被網路散播公審,實質傷害早已超過罪刑法定的原則,相對性的罪刑概念、保護原則值得你我共同思考。

   作者簡介

Nathan Yung

「日本美食旅遊情報」團長 Nathan Yung,自2012年起自費耗資數百萬,以台灣美食味覺為基礎、東瀛飲食為啟發,以驚人的味蕾天賦,踏遍日本,嚐遍日本美食,在台更是努力不懈的閱讀與親自下廚實作!目前正著手結集心得成書!預定2016年底發行!

探訪超過一千間日本基礎的民生飲食店家:燒肉,約百間;居酒屋,上百間;甜點,上百間;串燒,50間以上;迴轉壽司,50以上;高級料亭,20多間;高級鐵板燒,10多間;鰻魚飯名店,10多間;壽喜燒名店,10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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