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過去因大埔案等事件引發爭議的前苗栗縣長劉政鴻,今(6)日監察院被彈劾,原因是他任內舉債過多,超過法定權限。過去劉政鴻曾被評為五星縣長,不過他卸任後,苗栗縣政府卻發不出薪水,讓接任的苗栗縣長徐耀昌只能頻頻向中央求援。
▲劉政鴻。(圖/資料照)
彈劾案文指出,民國95年,劉政鴻無視苗栗縣政府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自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新台幣361.75億元。民國100年,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大幅超限時,劉政鴻不僅未積極清理債務,還與金融機構改訂契約將透支額度由70億提高至80億,且於101年1月大幅舉借債務67億元,導致苗栗縣府的公共債務餘額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於102年底再增加為401.59億元,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仍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且違反逾債限不得再舉借之規定。
彈劾案文表示,劉政鴻之後為了營造出預算平衡之假象,違法要求所屬虛列鉅額無上級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僅27.11億元。
監院提到,劉政鴻虛列收入預算違失雖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要求改進,但他仍未改進。因歲入不敷歲出造成鉅額財政短絀,劉政鴻大舉調借縣府轄下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調度,至103年底調借未還金額高達147.76億元,再因舉債超過法定債限,亦無法再以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調借;104年初爆發延遲發放員工薪資及無力支付廠商工程款項,遭聲請支付命令之財政危機,惟仍無法支付廠商應付憑單,經財政部協調銀行建置融資調度平台,由廠商將縣府債權讓與台灣銀行,始能取得工程款項之96%,惟廠商需以工程款項之4%自行負擔利息費用,損及民眾權益,嚴重戕害苗栗縣政府形象。復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105年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除造成鄉鎮市公所財務運作窘境,亦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