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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要求簽「競業禁止條款」,也就是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可以跳槽到同業工作,但這樣的條款卻引發不少爭議。勞動部昨(7)日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修正案,明訂資方在在競業禁止期間至少須給離職勞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補償,且期間不能超過兩年,新規定明起上路。
▲常有科技、生技業高階員工被公司要求「競業禁止條款」。
在科技業、航空業的高階員工,經常被要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勞工離職後不可以到類似產業擔任同樣職務,避免業者的技術被帶到其他公司使用,但這樣的契約並沒有法律明確規範,因此造成不少糾紛。
勞動部昨日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指出,競業禁止條款不能超過雇主所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技術的生命周期,若以高科技產品來說,競業期間不應超過新品推出到退出市場的期限,且最長不能超過2年。
細則也提到,若是勞工離職,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且補償金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另外也需考量補償金是否能維持勞工生活所需、與勞工所受的損失是否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