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活絡台灣影視產業,NCC今(26)日審議通過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及冠名贊助的相關辦法,未來將規定電視業者在每日晚間8時至10時間,播送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及「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將在一週左右正式對外發布。
NCC說明,這次修正的內容朝「齊一管制」、「刪除實務操作疑義」及「振興我國影視產業發展」之方向訂定。
在「齊一管制」方面,考量「廣電法」及「衛廣法」針對置入性行銷之規範內容不一致,因此透過該辦法將管制齊一化,包括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電視事業均不得於新聞節目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及接受冠名贊助。另外,節目播送前後,應明顯揭露置入者或贊助者訊息,如有違反,均適用節目與廣告區隔的相關規定及罰則。
在「刪除實務操作疑義」方面,將取消舊有暫行規範,包括對置入商品、商標或服務之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5%、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25%、呈現識別標識之總時間不得超過節目長度5%、每次呈現識別標識之時間不得超過5秒鐘等限制。規定大幅放寬,使節目表現更能發揮創意。
在「振興我國影視產業發展」方面,為讓本國自製節目能有更多活水挹注,提升節目品質,該辦法規定電視事業於每日「黃金時段」晚間8時至10時,播送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盼導引相關資金投入本國節目產製。
▲三立黃金八點檔《甘味人生》為本國製節目,獲得廠商青睞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