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女子5年前開車出車禍,撞倒一輛雙載機車,導致一名當時就讀高中體育班的男學生,左側膝蓋以下截肢。最高法院認定,女子駕車左轉卻未禮讓,應負70%過失責任,今(30)日將上訴駁回,判女子須賠償219萬餘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女於2011年4月4日凌晨,開車行經台北市中山北路與長安東路口時,左前車頭與一輛雙載的機車發生碰撞,由於車頭撞擊機車左後半車身,導致被搭載的崔男與機車騎士均人車倒地,其中,崔男不只骨折、肝臟裂傷、蜘蛛膜下腔出血,治療後還被截肢。當時17歲就讀高中的崔男因而向張女請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及裝設義肢的費用共820萬多元。
張女主張,車禍是因騎士未開啟車頭燈加上超速行駛所致,她轉彎時已緩慢行駛,並無過失。高院參考鑑定報告,認定張女未禮讓有路權的機車先行,須負70%過失責任,扣除崔男已領取的保險,判張女須賠償219萬7917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