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一向被視為法規而非行政處分,以致於民眾土地的權益受影響時,不得打行政訴訟或訴願。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9)日就此議題舉行會議,最後作成釋字第742號解釋,補充釋148及156解釋,放寬只要影響到人民權益,或是增加負擔,都可以進行救濟。大法官書記處表示,立法機關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增訂相關規定,讓人民得就違反的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可以提訴訟以資救濟,逾期未修法則在2年後都可準用釋742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