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了?勞工休息日加班 勞動部:第9小時起應加給本薪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勞基法修正案日前在立法院完成三讀,明年起將正式實施。國民黨立委蔣萬安15日質詢時詢問,勞工休息日出勤第9小時以後,是否要多給本薪?勞動部當時回應,不應加給本薪,不過勞動部今(16)日改口,應加給本薪。對此,蔣萬安表示,對於勞動部從善如流的大轉彎予以肯定,也希望新法上路後,勞動部能在的勞工立場解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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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質詢勞動部「休息日加班費」。(圖/翻攝自勞動部網站)

蔣萬安15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質詢時,以勞工月薪3萬6000元為例,月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若勞工在休息日出勤12小時,當日應拿3500元才合理,但勞動部官員認為,勞工應拿2900元,兩相比較差了600元。蔣萬安說,依照勞基法文義,勞工休息日出勤第9小時後,應發給每小時工資,再加給加班費,否則工作第9小時之後「只能」領加班費,比前8小時領的還少。

勞動部今表示,按修正後的勞基法規定,「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雇主除了付加班費,也需加給原本工資。蔣萬安則說,勞動部願意從善如流,站在對勞工有利的立場解釋,他給予肯定;他也說,勞動部的大轉彎,也正凸顯這次《勞基法》的修法過程,是非常倉促跟草率,希望在新法上路前,勞動部對各方提出的質疑能一次對外說明清楚。

有關修法後勞工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勞動部網站指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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