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集團董事會決議台灣康師傅自1月1日解散。經濟部表示,還未收到解散登記申請,依規定解散後15天內要向商業司提出;因康師傅屬於外資,清算後還要再向投審會申請撤銷投資。
頂新集團證實,經董事會決議,台灣康師傅決議自2017年1月1日解散。頂新集團公共事務室副總賈先德解釋,台灣康師傅解散,與母公司康師傅-DR無關,不影響掛牌。
賈先德表示,台灣康師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過去業務僅是進口生產設備,並出租給味全委託生產,2015年爆發油品事件後,台灣已不再生產銷售康師傅方便麵,因此,基本上已無任何實質營運業務,董事會決定依法辦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商業司指出,台灣康師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為英屬開曼群島的公司,屬於外資公司。
經濟部投審會補充指出,申請解散以後,因為當初台灣康師傅以僑外資名義申請投資,因此當它清算完,還錢給股東後,剩下的錢要匯出去時,必須再跟投審會申請撤銷投資,不然錢會匯不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