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24歲張姓女子於103年同時與謝姓女子和郭姓男子交往,卻被謝女發現「劈腿」,扯謊說被郭姓男子性侵,事後謝女要求陪同張女到警局報案,指稱郭男性侵。
▲桃園地檢署(圖/翻攝自Google Map)
張女指控郭男,於103年元月被郭男帶往汽車旅館性侵,且拍攝性侵過程,並以此威脅,且還不只一次。郭男應訊時撇清性侵,但卻實有與張女發生性關係,但時間在103年6、7月間,而張女指稱的元月,雙方根本還不認識。且提出了與張女的LINE對話紀錄,也知道張女與謝女的事。
桃園地檢署以此判定,張女性侵指控並非事實,郭男以不起訴處分。但郭男不甘張女腳踏兩條船,還誣告他性侵,堅持提告,檢方並以張女誣告罪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