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出遊旅宿頻繁,很多消費者使用網路訂房。消保處指出,新修正的訂房定型化契約待交通部 1月公告後施行,其中,利用訂房平台預訂國內旅宿服務,將適用這項規範。
(示意圖/資料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0次會議,審議通過交通部研修之「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待交通部 1月公告施行後,就可上路。
近年第三方訂房網站興起,卻發生消費者要求退費時,遇到網站平台與旅宿業者互推託任;也有民宿業者遇到旅客入住後,未付清款項,而引發消費糾紛。
消保處指出,這次適用範圍修正為「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者」,旅客不論透過旅宿業者官網或訂房平台預訂國內旅宿服務,都適用這項規範。
消保處解釋,其中,「旅客訂房費用繳交」規定,旅客訂房時,除保留現行訂房不收取定金的選項外,增訂預定住宿日為 3日以上的連續假日期間得收取定金至約定房價總金額 50%的規定,及增訂業者得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的機制。
而「旅客解約配套措施」規定,當消費者解除訂房契約時,除保留現有按照通知到達日數比例退費機制的選項外,增訂業者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時的解約配套處理方式,如住宿日前第 3天以前到達可全退或約定保留 1年內折抵消費。
另外,「可歸責業者事由無法履約處理」規定,修正業者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對於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為約定房價總金額 1倍;業者故意所造成,則應該賠償消費者約定房價總金額的 3倍。
消保處也呼籲各國內旅宿業者,應將住宿資訊充分揭露,並確實履行前述規範,如與契約規範規定不符合時,主管機關將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須面臨新台幣3到30萬罰鍰處分,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罰鍰將提高為5到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