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農田水利會長李清福18年前被控,在擔任橋頭鄉長任內,涉嫌利用辦理300多件小型工程案的機會,收取廠商回扣873萬餘元。全案爭訟逾10年,歷經高雄高分院三次更審後,最高法院認定,李男嚴重敗壞官箴,犯後沒有悔意,今(23)日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追繳犯罪所得確定。
李清福從1994年3月就任橋頭鄉鄉長後,就將鄉公所發包工程分割編列為2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藉以規避高雄縣政府需對外公告或公開招標的規定。之後再利用鄉長職權,授意將橋頭鄉公所發包工程,指定給特定廠商承包或圍標,以收取回扣。
高雄高分院審酌,李清福身為一鄉之長,不思造福桑梓,竟圖一己之私益,嚴重破壞管箴,背棄鄉民的信賴,利用公共工程謀取私利,且犯後未見悔意,依收取回扣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共同犯案的公務員和行賄廠商,分別遭判8月到8年不等刑期,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