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犯下新北投捷運站砍警案的28歲詹姓男子,經士林地院審理後,今(28)日依殺人未遂及妨害公務等罪,判處詹男有期徒刑8年6月,執行完畢施以3年監護。可上訴。
詹男供稱因「不喜歡警察」,於2016年3月29日中午,在新北投捷運站尾隨砍傷48歲的黃姓捷運警察頭、手、背3刀,當場遭路過運鈔的台灣保全保全員以電擊棒壓制,捷運保全及到場的警方逮人送辦。調查後發現,詹男竟在車廂內故意丟棄1000元鈔票,接著再靠近黃姓捷運警察說「我錢不見了」,為的就是要趁警員轉身尋找並背向他時痛下殺手。檢方依涉犯殺人未遂罪嫌起訴詹男。
法院審理時,詹男曾在庭上稱,社會太冷漠,且求職不順,加上與家人爭吵,才把氣出在無辜的人身上,但傷這麼多是亂揮揮到的。一審認為,詹男攻擊警察,藐視國家公權力,依殺人未遂及妨害公務等罪判處8年6月,執行完畢施以3年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