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勞基法規定,特休假不得遞延,但如果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勞工在原本排定的特休假出來上班,就可以換成補休。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勞動基準法今年修正通過後,勞工特休假沒有休完,必須要折算工資,且不得遞延,讓許多想積假的勞工有反對聲浪。不過現在傳出如果在勞資雙方同意之下,勞工在原本排定的特休假上班,就可換成補休。
根據破解法,如果勞工在原本排定的特休假出來上班,可以有3種情況可以選擇,一個是將原本的特休假擇日再休,但仍需在結清日前將特休假休完,否則雇主必須折算工資。
第二種是領特休假上班的加班費,根據現行勞基法規定,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跟特休假出來上班,雇主則必須發給加倍工資。
第三種則是將加班費換成補休,此時補休就由勞資雙方約定是否在一定的期限當中休完。
對此,勞動部表示此舉並無違法,但勞工有主導權,可拒絕在特休日出來加班,也由勞工自行選擇是要加班費或補休。勞動部說,如果勞工願意換成補休,卻沒有在跟雇主約定的時間休完,雇主也不得「吃」假,否則就是違反「未給付加班費」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