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總部長期占用國有大樓 最高法院判還國產署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救國團從政府機關變成社團法人後,原本使用的國有不動產成為國有財產署清算追討的目標,其中最矚目的是位在行天宮捷運旁的「志清大樓」,國產署7年前對救國團提出「返還無權占有房屋訴訟」。國產署主張,志清大樓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但長期遭救國團占用。最高法院最後認定大樓屬於國有,今(10)日將上訴駁回,判救國團須還屋外,另須支付5年多租金5062萬多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成立於民國41年的「救國團」原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於民國58年間解除隸屬關係,民國78年登記為社團法人。救國團總部目前使用「志清大樓」3到5樓,與中央通訊社、榮工公司共用1、2樓。此次訴訟標的是1至5樓和地下室1、2層由救國團所占用的部分。由於該棟樓位處捷運站旁,附近林立各大金融機構、證券商、五星級餐旅和各級學校,大樓每坪租金近3000元,屬台北市黃金地段。

救國團主張,自民國58年間自籌經費購買,並經林姓地主捐地,於68年間與中央社及榮工處合建志清大樓,但因為當時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法登記大樓所有權,才暫時將大樓登記為中華民國。 

國有財產署主張,救國團原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志清大樓興建時仍受行政院督導,屬政府機構,教育部接管大樓後,讓救國團無償使用,後來救國團獲准登記為社團法人,與行政院無關,就應返還大樓使用權。

一審採信救國團說詞,判國有財產署敗訴,但二審根據資料認定,大樓新建工程驗收都是經審計部核准,且興建前的舊房舍都是登記為國有,大樓產權一直是中華民國所有,逆轉改判救國團敗訴,除須返還房屋外,同時審酌大樓位於精華地段,要求救國團從100年8月開始到返還為止,必須按月給付租金76萬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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