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名UBER司機今(26)日包圍交通部,提出3大訴求要交通部另立專法給飯吃,對此,交通部今天回應,UBER假分享之名美化營利行為是規避責任。
今天下午,約有350名UBER司機齊聚交通部前高呼「共享經濟、人民決定」、「有管理、有平台」等口號,向交通部提出3大訴求,包括另立TNC專法、確認租賃車合法地位,及要求交通部給個跨部會溝通時間表。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在今天傍晚5時多出面接受陳情書,表示會審慎評估UBER司機聯盟提出的建議,儘管現場司機都高呼沒誠意,但是經過協商後,Uber司機聯盟仍於傍晚近6時解散。
交通部路政司晚間發布新聞稿,內容提到UBER搭載乘客並向乘客收取報酬,就是經營汽車運輸業的營利行為,「不應以分享車輛之名,規避混淆其營利行為」。
至於司機提出比照美國加州制定的TNC專法,交通部路政司說明,對照市場環境,洛杉磯登記計程車數量為2300輛,人口數400萬,車人比為1比1740,但雙北計程車有5.1萬輛,人口數667萬,車人比1:131。
交通部補充,綜觀全球,只有在運輸供給不足城市或地區才有開放自用車加入營業的可能性,台灣已經有供過於求現象,再開放自用車加入營業的正當性薄弱。
交通部強調,16日曾經邀請計程車業界、租賃車業界、UBER公司和司機開會討論,UBER公司已經和租賃車合法合作方式展開討論已獲共識,UBER公司也正在規劃未來合作服務方向。
交通部補充,交通部雖然樂見UBER未來能在國內落地合法營業,但是租賃車若是採用跳表方式和UBER合作,那就仍屬違法,交通部仍會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