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OL前年獨自在台北市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室提款,突遭41歲搶匪陳哲原持刀搶劫,並嗆聲「不在乎多殺一個人!」強盜4千元得逞,事後辯稱只是借錢,但不被法院採信。最高法院支持高院見解,認為被害人至今仍會做惡夢,因此將上訴駁回,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陳男7年6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2015年10月11日下午1時許,陳男行經銀行ATM時,見洪姓女子正獨自一人提款,遂心生歹念,戴著全罩式安全帽遮住臉、手持水果刀進入自動櫃員機室,擋住出口,喝令洪女不准叫喊,還出言恫嚇:「我有殺過人,我已經被通緝了,不在乎多殺一個人!」以此脅迫洪女交出5000元。洪女雖害怕,但心想可能是家裡有小孩,需要奶粉錢,因此反問陳男:「你結婚了嗎?」又好言勸陳男:「你做這種事情不擔心你父母會難過嗎」
陳男聞言後改口稱:「我看你也是上班族,不為難你,給我4000元就好!」洪女不敢不從,只好先交出手上4000元現金,脫身後急忙報警,警方獲報後循線逮獲陳男到案。
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是向洪女借錢,並堅稱只算恐嚇取財,又說有憂鬱症病史,有時頭腦會不清楚,還說:「當時我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但都不被法院採信。歷審認為,陳男的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造成民眾恐慌,不可輕縱,被害者至今仍會做惡夢,另又考量陳男有毒品、竊盜等前科,為累犯,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