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林姓拾荒伯去年竊取掛在機車上的4包白米與12罐飲料,被警方依竊盜罪嫌送辦,法官考量林男月收入僅500元,竊取的贓物總價也僅220元,價值低微,失主楊姓男子也不願追究,依「過苛條款」宣告不必追徵林男犯罪所得。
去年6月林男騎單車經過北投一間超市時,見一輛機車椅墊下掛有4包白米與12罐飲料,趁機徒手竊取,放在自己的單車菜籃上離去,失主楊男氣得上網PO文追賊,警方主動介入調查,調閱監視器逮到林男,林男辯稱,當時以為機車上的東西沒人要才拿走,事後也都把它們吃掉了,而楊男見林男清貧,不願提告,但竊盜罪屬公訴罪,警方仍將全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法官檢視監視器畫面,確定林男行竊,但考量林男以拾荒為生,每月收入僅500元,贓物總價僅220元,價值低微,失主也不願追究,遂依刑法38-2條2項俗稱的「過苛條款」,宣告林男無追徵犯罪所得必要,換言之,被害人無法取回與失竊物品等值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