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人家3部機車在高市左營區自家騎樓前違停被連開22張罰單,質疑警方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遭橋頭地院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3月3日至17日,李家人的機車在高雄市左營區自家騎樓前違規停車,經民眾向轄區派出所檢舉並提出拍攝照片後,由警方前往逕行舉發,總共開了22張罰單,3輛機車分別為18張、3張和1張,每張新台幣600元,總計1萬3200元。
▲示意圖/資料照。
李家人質疑照片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無法確認是否為同1天所拍攝,加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屬同一停放行為,警方卻連續開罰,甚至有1天連開2張的,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李家人認為,機車停放自家騎樓前,不影響通行,情節輕微,警方未先勸導即直接連續開罰,也未事先告知違規,讓他們有改進機會,有違誠信,要求撤銷罰金。
不過,法官認為,李家人無法舉證照片有瑕疵,且經查舉發照片並沒有偽造,依據法令規定,違規停車只要超過2個小時未改善,警方便可連續舉發,沒有一案不二罰的問題,因而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