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人妻101年5月透過「愛情公寓」網站結識40多歲的陳姓男子,認識才一個月就發生性關係,相識兩年後女子離婚,與陳男正式交往,直到去年二月兩人發生金錢糾紛撕破臉,女子竟怒告陳男性侵。新北地檢署認為女子事隔四年才提告,不符常情,認定陳男罪嫌不足,判決不起訴。
據《聯合報》報導,處分書指出,女子強調一開始認識時,就明白告知已婚身分,兩人雖卻互有好感,陳男也頻頻獻殷勤,但當時只是「朋友」。
認識一個月後,陳男某次送女子到三重一間KTV與同事聚會,女子表示,當時陳男還說結束後可以打給他,讓她送自己回家。女子事後喝多了,便連絡陳男來載她,當時陳男與女友人還互留電話,希望送女子到家後能報平安,但女子上車卻說「還不想回家」,陳男便提議前往汽車旅館休息,兩人便發生性關係,事後陳男再將女子送回新北蘆洲住處巷口。
兩人發生關係後,陳男多次傳訊道歉,持續對女子獻殷勤,當時女子與丈夫感情生隙,不久後便瞞著丈夫與陳男偷偷交往,地下情持續二年多,直到104年6月女子與丈夫離婚。
雙方去年二月發生金錢糾紛,陳男對女子提出妨害自由告訴,竟惹得女子傳訊給陳男前妻「我朋友請他安全送我回家,結果他把我載那裡」、「他強暴我」等訊前,事隔多月後,女子又傳訊恐嚇陳男「你玩女人、騙女人、強暴女人」,對陳男提出乘機性交告訴。
新北地檢署偵辦此案,認為兩人有金錢糾紛,女子相隔四年突然提告性侵,且只有女子單一說法,認定陳男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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