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數度修改「好人法」條款,只要是見義勇為,卻不幸導致受助者發生損害,可以一律不擔責任。
上海澎湃新聞今天(14日)報導,大陸民法總則草案4審稿8日提請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審議。
草案4審稿中,將好人條款修改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各代表團14日在分組審議中,草案建議表決稿關於見義勇為的行為明確規定為,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建議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換句話說,大陸「好人法」條款,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是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