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到剉冰店買冰,因加煉乳問題與店家起口角,憤而回家拿土製炸彈返回店內丟擲,將天花板炸出大洞。高等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陳男15年徒刑,可上訴。
▲剉冰。(圖/示意圖)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某日晚間,陳男到桃園市一家剉冰店買冰,因添加煉乳問題,與店家起了爭執。陳男氣不過,返回家中拿先前做好的土製炸彈半成品,裝上引信後,回到冰店並朝店內丟炸彈,導致店家天花板被炸出一個大洞、日光燈瞬間破裂,擺在門邊的花盆因此被炸毀,所幸未釀成重大人員傷亡。店家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捕男子;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也向法官供稱,會製造爆裂物是為了帶女兒去看煙火,並非意圖供自己犯罪用才製造,只是要警告店家而已,並沒有要傷人的意思。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雖然陳男提出精神鑑定報告,證明其有精神疾病,但陳在案發時下行為,包括犯後還開車返回現場查看等,有辨識能力,因此維持一審見解,駁回陳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