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盤查可拒絕?大法官釋憲有說明 背後故事很感人……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質疑警無故盤查,其實在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對警方盤查有嚴謹規範,而這件釋憲案背後有段動人故事。

(釋憲)聲請人於民國87年1月15日晚間9時5分,行經台北市重陽橋時,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在當地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見聲請人夜間獨自1人行走,即要求聲請人出示身分證件檢查遭聲請人拒絕,警員即強行搜索聲請人身體,聲請人一時氣憤以三字經辱罵警員。

「在自己家附近散步還要帶身分證嗎?沒帶身分證是罪大惡極嗎?」根據媒體報導,只有國中學歷的李榮龍為哥哥發出義憤,也印證司法院長賴英照所言,「雖然憲法條文擺在那邊,但並不必然保障民權」。

家境不好的李榮龍自力翻閱所有能接觸到的法律書籍,接觸所有可能接觸的免費法律諮詢,最終還透過人權團體找到律師張炳煌撰寫釋憲聲請書,這才有了後來的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

「其實當時學理上都知道不對,釋憲成功沒那麼難,只是沒人聲請,缺的只是個機會」,張炳煌謙虛回憶當時場景,而大法官認為「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給了最好回答。

此外,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指出,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中央社
#李永得遭警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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