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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心動搖!羈押「逃亡之虞」難舉證 民怨恐龍法官多

記者王韻筑、李仙棋/台北報導

嫌犯到底押不押,這是在檢方和院方之間最大的矛盾點。2003年就曾有13歲女童遭鄰居性侵,檢院沒將嫌犯羈押,返回住處天天和家屬見面,讓這父親痛心無法制裁嫌犯,以死明志;而去年曾有嫌犯持刀當街砍殺警察,事後居然裁定交保,直到二度聲押才獲准,都引起社會議論。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台灣法律的羈押要件中,檢方相當難去舉證「有逃亡之虞」,再加上必須要是實際刑期五年以上重罪,也導致一般暴力傷害案件嫌犯很難遭到羈押。

羈押"逃亡之虞"難舉證 民怨"恐龍法官"多

持刀追殺老父親,逃亡後還揚言引爆瓦斯,25歲鄭姓男子移送後無保請回;李煉振砍斷妻子頸動脈,殺妻後自殘身受重傷,法院第一時間裁定免押。罪犯押還是不押,院檢做的決定有時傷透家屬的心。

2003年12月,13歲智能障礙女童遭樓上男住客性侵13次,犯嫌飭回候傳,讓被害人父親心死選擇輕生控訴司法不公,震驚社會,不只家屬也打擊警察士氣。

警大教授葉毓蘭:「我們都很希望說我們(警察)為了維護治安,所付出的努力都會有結果,往往警方很不容易去把他押回來,結果馬上就被放走。」

去年僅因違規停車遭罰,持菜刀猛砍員警的廚師吳志展,事後卻裁定交保,直到二度聲押才獲准,警察失望,人民也對司法產生疑慮。

羈押"逃亡之虞"難舉證 民怨"恐龍法官"多

律師於知慶(前檢察官):「檢方在聲請羈押的時候沒有很充分的證據來說服法院有羈押的原因,可能(檢方)要再多做一點說服的義務。」

▲有法界人士提議參考美國制度羈押評量表。

看看台灣羈押要件,要有逃亡、串供、滅證和再犯之虞,所犯的還得是實際刑期5年以上重罪,不只舉證困難,還是自由心證判斷。法界人士有人提出美國制度羈押評量表,其中包括罪名以及被告的年紀職業通通納入,以數字做參考,畢竟在硬梆梆的法條前,羈押對法官只是一個判斷,但對被害人和家屬而言,無法讓犯嫌獲得制裁的恐懼不安,已經動搖司法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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