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在自然風涮涮鍋擔任外場服務員期間,和店內另名楊姓女同事吵架,老闆認為陳男破壞工作秩序及餐廳聲譽,事後將他解雇,陳男不服打官司求償資遣費。對此,台北地院認為,兩名員工吵架不構成解僱理由,且老闆僅開除一方不公平,判餐廳須付陳男資遣費等3萬3千餘元。
▲示意圖(圖/攝影者Chi-Hung Lin, flickr CC License)
陳男表示,事發當時有許多顧客點餐,但內場楊姓女同事卻未依顧客點單順序切肉,他好心提醒對方要依順序處理,否則可能會有客訴,沒想到楊女卻稱「看不到。」陳男指著訂單上的時間說「時間在這裡。」楊女還是回「看不到。」陳男一氣之下怒回「妳眼瞎了嗎?」兩人隨後在店內吵起來。
餐廳指出,陳男態度惡劣把楊女罵哭,嚴重影響顧客用餐情緒及餐廳形象,依《勞基法》規定解僱,不過,其他員工作證說,確實是楊女未依規定出餐,當下也沒有客人反映太大聲。法官因此認定,陳男維護客人權益,不能說他違反職場忠誠義務,且餐廳若認為爭吵「情節重大」,應同時將楊女開除,認定餐廳開除陳男不合法,判餐廳應給他資遣費等3萬3千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