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針對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昨(11)日呼籲政府應以微罪不罰之原則,刪除國籍法第3條「歸化國籍須具備無不良素行」之規定,內政部表示,國人有微罪須受相關法規處罰,外國人有微罪無觀察期即可申請歸化,非國人所能接受,故無不良素行之訂定有其必要性。
內政部表示,國籍之賦予,是國家主權之行使,外國人有權選擇歸化某一國家,各主權國家亦有權依據國家利益制定法律,決定何人為其國民,世界多數國家如美、加、英、法、日、韓、新、澳、紐、菲、越等對於申請歸化者均規定須具備良好品德,以避免移入人口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我國亦不例外。以美國而言,未給付子女教育費用、曾有酗酒或毒品濫用行為即認為品行不端,日本將酒駕、過失犯罪、竊盜等列為非素行善良。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須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為更公正客觀,國籍法業明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辦法,由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研議。
▲圖/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於106年3月15日及4月10日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婦女新知基金會、臺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臺北市賽珍珠基金會共同討論,希望藉由這個討論平台廣納各界意見。目前依與會人員之意見,兼顧新住民權益及國人觀感,對於微罪之部分,僅擇較重之部分予以認定為不良素行,例如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過失犯罪者,不包括在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節較重且發生機率較高的案件(如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意圖鬥毆而聚眾)、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又凡認定有不良素行者,如經一定觀察期間2、3年後未再有不良素行,即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仍可以申請歸化國籍,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利益。
有關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提到外籍配偶受到家暴離家,因未盡法定扶養子女義務,被認定素行不良無法申請歸化,內政部澄清,目前辦法草案係規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亦即係規範惡意遺棄重病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對於外籍配偶如因受到家暴離家,無法親自扶養子女,尚非屬無正當理由之範圍,自不會將之認定為素行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