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湯姓男子,去年底透過通訊軟體認識一名酒店小姐「汝汝」,兩人相談甚歡,過了幾天後,湯男收到汝汝的訊息到酒店,聽聞汝汝「希望到夜市逛逛」,湯男便花了2萬元將汝汝帶出場,沒想到兩人最後真的只逛了夜市,湯男自覺受騙,提告求償。
湯男指控,自己是在通訊軟體上認識汝汝,聊天過程中得知汝汝在林森北路一家酒店任職,也不在乎對方從事何種工作,幾天後收到汝汝傳來訊息說對他有好感,想要見面,要他帶8000元到她工作的酒店找他。當晚湯男到酒店,兩人繼續聊天,汝汝這時又提出希望去夜市逛逛,經副店長解釋後,湯男掏出2萬650元的出場費,兩人接著就到士林夜市逛接,11點就送汝汝回到酒店。
事後,湯男認為只是帶小姐去逛夜市,「什麼都沒做」就要付2萬元,驚覺自己受騙,因此對酒店毛姓現場負責人、周姓女副店長及江姓酒女(汝汝)提出詐欺告訴。
被告的3人開庭時,毛姓負責人強調自家酒店不是CALL客酒店,也會告知客人消費明細,是否接受都尊重客人意願。周女表示沒透過通訊軟體CALL客,湯男消費過程自己被非全程在場。江女則表示湯男曾不會在乎她的職業,沒有欺騙他到酒店消費。最後雙方達成和解,湯男同意撤告,檢察官認為3人並無詐欺的犯意,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