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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勞動節 應讓勞工放假一日並照給工資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明天就是五一勞動節,桃園市勞動局提醒,即將到來的5月1日勞動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休假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勞工放假一天,若雇主基於經營上的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5月1日休假日出勤,依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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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料照

桃園市勞動局說明,勞基法第39條規定所稱「加倍發給」,是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也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至於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亦無不可。」

若事業單位因輪班制或營運需求,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5月1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桃園市勞動局建議,事業單位如作國定假日調移,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事先公布調整期日,並於勞工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即應讓勞工知悉並書面確認,使勞工能明確瞭解出勤日性質,避免造成誤解,引起不必要勞資爭議。

需注意的是,新修正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提供給勞工並記載於工資清冊,勞工於休假日當天出勤,當日工資應確實記載。

#勞工真命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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